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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香港投资移民计划的人士
(a)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b)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e) 台湾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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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网站所提供的内容只包含简单信息,仅供参考,不能视为专业意见。
基于移民法例常有变动,而每个人的个人情况各有不同,访客在申请前应该寻求专业顾问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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