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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准则 (于2010年10月14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b)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请按此处参阅详情)的净资产;
(c)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请按此处参阅详情)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详见〈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以及
(e)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声明: 
本网站所提供的内容只包含简单信息,仅供参考,不能视为专业意见。 
基于移民法例常有变动,而每个人的个人情况各有不同,访客在申请前应该寻求专业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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