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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于2010年10月14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的一种或多种获许投资资产**:

(A)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 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D) 后偿债项—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银行业条例》附属法例)第42(1)(e)及(g)条的规定发行。
(E)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注—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请按此处参阅该名单的资料。)

入境处可随时更改以上载列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无须事先通知。有意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的投资者,可定期浏览本网页,查阅最新资料。

注就本计划而言,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须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的法团管理,或由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并最少把70%的平均净资产投资于上文第(I)或(II)(A)至(D)项的资产类别上。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可以以香港或其他地方作为注册地,但必须以港元为单位,并且必须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在香港售予公众的集体投资计划。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由650万港元增至1000万港元。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房地产暂停列为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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