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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价值变更 (于2010年10月14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1000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投资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金融资产(例如由股票转为债券,或由债券转为股票),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由650万港元增至10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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