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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布

政府于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公布,经检讨后,决定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四日(生效日)起就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作以下修订:

(一)将根据计划申请来港的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由650万元增至1000万元;及
(二)房地产暂停列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此外,由生效日起,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获发牌经营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获准担任本计划下的金融中介机构。

政府发言人说:「修订计划的目的,是确保计划与时并进及继续为香港带来最佳的整体利益。在检讨过程中,政府已参考海外相类计划、相关经济指标以及公众和立法会议员的意见。」

「相对海外同类计划,经修订后的计划仍然具有竞争力。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将每三年检讨一次。暂停将房地产列为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安排,也会在下次定期检讨,或若有需要于更早的时间,作出考虑。」

「修订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和暂停将房地产列为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并不影响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生效日前收到的申请,包括已获批准或处理中的个案。」

根据现行的计划规则,申请人可以在递交申请前的六个月内,或在获批予「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所需的投资。过去数据显示,获批的投资者中约11%在递交申请之前,已经作出所需投资。

考虑到上述情况,作为过渡性安排,如新递交的申请所涉不少于650万元的投资(包括房地产)于生效日前六个月内完成,而有关申请人亦符合其他资格,则有关申请可获批准。修订生效前的计划规则适用于这些申请。至于任何于生效日或以后完成交易的房地产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将不被接纳为新递交申请的获许投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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